借贷纠纷中被告不还钱,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分期还款
【案 由】借贷纠纷。
【案情简介】
原告:林某,住址:深圳市。
被告:高某,住址:深圳市。
原告诉称,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9月19日签订《借款合同》及《借据》,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借人民币2000万元,借款期限自2018年9月19日至2018年10月18日止,每日利息为借款本金的1%,随后原告通过平安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银行账户支付了借款本金。同日,双方签订《抵押担保合同》及《抵押物价值确认书》,被告以其名下 (房地产权证号:深房地字第4*********)房产为该笔借款设置了抵押担保,并于2018年9月2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。
2018年10月18日,因被告无法根据《借款合同》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,故双方签订《还款协议书》,约定借款期限延长至2018年11月18日,如被告逾期归还借款本息的,需支付原告为追讨借款本息而支出的诉讼费、律师费、保全费等,因该笔借款产生的纠纷,可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故向法院起诉,诉讼请求如下:
一、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;
二、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392万元(按月息2%暂计至2019年7月9日,实际计算至还清之日);
三、请求确认原告对(房地产权证号:深房地字第4*********)房产被拍卖、变卖、折价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。
四、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。
被告没有发表答辩意见。
【争议焦点】
被告是否偿还了部分欠款?
【处理结果】
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,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,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,协议如下:
一、原、被告确认截止至2019年9月3日被告高某尚欠原告林某借款本金20,000,000元,利息4,650,000元;被告高某应于2019年9月20日前向原告林某支付利息4,650,000元,2019 年10月15日前支付借款本金5,000,000元,2019年11月15日前支付借款本金5,000,000元,2019年12月15日前支付借款本金5,000,000元,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借款本金5,000,000 元。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林某在平安银行账号。
二、如被告高某按上述期限足额还款,则原告林某同意免除被告高某2019年9月3日后的借款利息,否则被告高某应以未付本金为基数,按月利率2%的标准,向原告林某支付自2019年9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,并且原告林某有权就全部未还本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三、原告林某有权对被告高某名下位于深圳市的抵押物申请拍卖、变卖、折价,并对拍卖、变卖、折价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。
四、案件受理费161,400元,减半收取80,700元,由被告高某负担。
【案例评析】
本案系借贷纠纷。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9月19日签订《借款合同》及《借据》, 同日,双方签订《抵押担保合同》及《抵押物价值确认书》,被告以其名下 (房地产权证号:深房地字第4*********)房产为该笔借款设置了抵押担保,并于2018年9月2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。
借款合同到期后,被告无力偿还欠款,故原告向法院起诉,请求被告偿还全部借款。最终,原、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,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,被告分期支付全部借款及利息。
【相关规定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
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【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(2019)YHMS2235档案编写】